本文介紹,發跡於台中地區的「鉅眾」互助聯誼會。
(資料來源:2007.05.23.蘋果日報,鉅眾吸金800億 總裁起訴、2007.05.23.聯合報、2007.05.23.自由時報、2008.12.12.TVBS,鉅眾吸金800億 二審判10年、2008.12.12.自由時報。)
2007年起訴
起訴書指出,葉信村84年於高雄經營「皇家互助聯誼會」吸金。高雄檢方以違反公司法起訴,但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部分不起訴。葉信村同年至台中,成立鉅眾公司及「大台中互助聯誼會」,自任總裁。
還在媒體上打廣告稱「在鉅眾存10個月,等於在銀行要存18年以上」,吸引民眾存款。
檢方查出,從84年至95年9月,許多會員賺到利息,目前(民國96年)會員約3萬6千多人,「會腳」至少15萬「腳」(因有人參加多會)。10年來收到的會費累計超過800億元。
2008年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書指出,鉅眾公司負責人葉信村95年3月遭人檢舉,自84年起以互助會形式吸金,以賈惠安、林金閣、翁燕如等人為會首,有超過4,000人入會,迄今(民國97年)仍持續經營,依檢調單位所扣押的公司內部帳目,發現吸金總額超過800億元。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全案並無被害人指認,且葉信村等人係以互助會方式為之,不能因其無「互助」之實就認定其係經營銀行業務,97年5月判處葉信村等人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該案雖無被害人指認,但鉅眾以經營互助會吸金是「事實」。「轉貸」於其他企業或轉投資,其行為是銀行特許經營的業務範圍,再依行政院金管會回函,也認定行為已違反銀行法。
且鉅眾的互助會,與一般民間的互助會繳款模式不同,不符合民法中的「合會」相關法令,請見以下說明。
(一般民間互助會,「會首」要繳款,「會腳」得標後要繼續繳款。)
台中高分院庭長吳火川:「(鉅眾)跟民間互助會形式不一樣,互助會你得標了要繼續繳款,鉅眾得標了,把原來所繳的,還有原來的利息都拿回去,不必繼續繳款。而且會首本身不繳款,跟民間互助會更不一樣。」
台中高分院表示,鉅眾集團以互助會形式收會款,再轉貸其他企業,已經是涉及銀行業務範圍,雖然4,000多人入會,沒有任何被害人出面,但還是依違反銀行法判刑。
補充一:根據2007年的起訴書,會員有3.6萬人,吸金800億元,平均就是每人222萬。但根據2008年的二審判決書,會員僅有4千人,吸金800億元,平均就是每人2,000萬。
不清楚為何有這樣的差距。但不論會員人數為何,吸金800億,是沒有疑問的。
補充二:鉅眾集團十多年吸金800億之後,逐步減少互助會業務,改投資房地產、百貨、營造、科技、轉貸款等。
此外,某人力銀行的網路上,可以找到該集團2016年的徵人啟事,似乎至今仍然在運作。且創辦人葉信村的FB(臉書) 帳號,2017年6月都還有發佈貼文。有興趣的讀者朋友,可自行利用網路與FB搜尋。
補充三:根據上述新聞內容,「鉅眾」 互助會吸金模式,是這樣的。
起會第一個月,會員先交第一期會款8,800及5,000元服務費。
第二個月開始,由鉅眾以電腦抽籤抽中得標者,即可領到1萬元會款及返還4,800元服務費後退出(每抽籤1次,即從前開服務費扣200元),未得標會員繼續繳交會款。
第三個月再以電腦抽籤抽中得標者,即可領回2萬元及返還4,600元服務費後退出(每抽籤1次,即從前開服務費扣200元),最後1期得標者,可領回24萬零200元後退出。
依據上述計算,年化報酬率約5.5%~87%不等,依得標月份而定,請見下表(圖表可點擊放大):
(不保證解讀正確,還請更了解內情的網友,留言或來信討論指教。)
見上表最下面一列,全部24個會員的「總投入金額」與「總領取金額」,兩年的粗報酬率是10.87%,換算年化報酬率是約5.43%。
錢從哪裡來呢?
新會員繳的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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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二審判決~怎麼到今天都沒下文
回覆刪除這種互助會未來的虧損都是預見的,
也就是資金收進來,就已經知道每組會虧損多少,
但只要合會持續有開下去,是不會倒的,因為挖後墻補前墻…
「得標了,把原來所繳的,還有原來的利息都拿回去,不必繼續繳款。」
人性的貪婪,得標了拿回錢馬上又投入另一個會,錢只會在帳戶裡出入
買了日本坐漁莊,又花了4億新台幣維修增建,現在卻是在一家新加坡公司名下
或許那幾個人已擁有新加坡國籍
謝謝Chao Leo的迴響. 我也有跟你相同的疑問,怎麼後續都沒有下文? 之前在網路上也沒Google到.
刪除看看哪位網友讀者有最新的進展,歡迎來留言分享囉 ^^
好可怕,我差點成了他們的員工
刪除匿名 先生/小姐:您好! 幸好最後你懸崖勒馬,呵
刪除參與鉅眾公司吸金案
回覆刪除件之葉信村、賈惠安、林金閣、翁燕如等人,於96年5月1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24423 號違
反銀行法案件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5 月14日
以96年金重訴字第1903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金上訴字第1479號判決認定
有罪,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於98年2 月11日以98年台上字第
1423號判決發回更審,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8 月
13日以98年金上更(一)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無罪確定
謝謝分享,您真是神通廣大! 我google都沒見到後續呢,謝謝告知~
刪除經由楊晴翔網友的分享,我補上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查詢網址如下: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3號
請教一下,我用9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3號查詢
刪除但常用字別只有"上更(一)"沒有"金",結果
查無資料!請重新設定查詢條件或詳閱說明
不知問題出在哪裡?
Samuel:謝謝你的回饋.我當時查詢確實有資料呢,不知為何現在沒有了? 但法院的這些查詢系統我不懂,所以也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刪除親戚加入的金額很龐大,也一直鼓吹我一定要加入,但我本身覺得保險比較有保障,但卻被砲轟洗臉,說這個公司是有台中市政府強大的背景幫忙背書,所以沒有風險的疑慮,我的父母親也都有加入,對報酬率高達8%以上的結果似乎很滿意,希望不要看的到卻拿不到。
回覆刪除謝謝你的分享! 自己的錢,由你自己掌握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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