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相關稅負有三種
持有稅、交易稅、資本利得稅,都與房地產有關。
「持有稅」是持有的期間,每年都要繳。而「交易稅」與
「資本利得稅」是有「交易」,也就是房屋買賣時,才會課稅,沒有買賣就不會課。
想想看,房子放個20年、30年都不賣,就不必繳的稅;跟20、30年來,「每年」都要繳的稅。對囤房養地的財團、大地主來說,哪個影響大呢?
很明顯是持有稅。因為,就算沒交易,還是每年都要繳,可能要連續繳好幾十年。故上一篇文章中,我單獨討論持有稅,以突顯它的重要性。
至於,交易稅跟資本利得稅,相對於持有稅而言,對高房價的影響是比較次要的。雖然兩者是不同的稅,但放在同一篇文章,一起討論即可。
交易稅
交易稅,是房地產交易(買賣)時,買方與賣方,依據法規該繳的稅。
例如,交易時,買方要繳:契稅、印花稅。賣方要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是只有房地產;另外還有「價格300萬元以上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價格50 萬元以上家具或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以及「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還有「銷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如高爾夫會員、俱樂部會員等。詳見:財政部網站)
契稅及印花稅:都是繳給地方政府。但由於「稅基」都遠低於市價,因此實際課到的數字,佔房地產「市價」比率極低,對比動輒幾十%,甚至100%以上的「價差」,根本沒什麼影響。
奢侈稅:除了是繳給中央政府外,與上述稅收的另一個不同是,用「成交價」去計算。就能「稍微」打到痛處了。請見後續說明。
奢侈稅舉例
奢侈稅的房地產規定是,「非」自用住宅,(1)持有1年內賣出,依據「銷售價格」課15%;(2)持有1年未滿2年,課10%。
比如,以700萬元買進一間房子,「持有6個月」後賣出,成交價1,000萬元。因為未滿1年,依規定,就要課賣出成交價15%的稅,也就是150萬(1,000萬*15%=150萬)。
賺了300萬價差(1,000萬減700萬=300萬),就要繳150萬的稅,等於賺的錢吐了一半出去,聽起來對炒房滿有嚇阻效果的。
再舉例,同樣上述情況,以700萬買進一間房子,如果是「持有1年2個月」後賣出,因為持有滿1年,所以就課10%的稅,也就是100萬(1,000萬*10%=100萬)。
賺了300萬的價差,繳100萬的稅,等於吐出1/3的獲利,好像能解決高房價的問題囉?
乍聽之下似乎不錯,但為什麼我前面說「稍微」打到痛處呢?因為,奢侈稅有幾個漏洞。
漏洞一:「非」自用住宅才課稅,自用住宅不課
比如,如果是兩夫妻擁有2間房子,分別登記在兩人名下,各自辦理戶籍登記。那麼,2間都是自用住宅。
實際上,兩夫妻同住一間房子,住的這間是先生戶籍。那麼,太太戶籍的那間房子,就不受上述1年或2年限制,無論怎麼短線炒作,6個月或者3個月轉手賣出,賺幾百萬都不課奢侈稅。
如果是子女都成年的一家4口呢?可以有3間炒作用的自用住宅。說明如下。
首先,他們一家人可以分別設籍在4間自用住宅(未成年子女一般不會單獨在戶籍中,要與父或母其中之一在一起),其中一間拿來4人同住,不交易(假如賣掉,需要再找一間房來遷戶籍)。
另外的3間房,就可以拿來「加價賣出」賺大錢,完全不用繳奢侈稅。
漏洞二:即使是非自用宅,持有「滿2年」就不課稅。2年很久嗎?
假如全家人的戶籍名額都用完了,沒有「自用」住宅名額,就一定要繳奢侈稅嗎?
不一定。比如上述一家4口,還有第5套房子的話,也不用擔心。這間「非」自用住宅,只要「2年後」再轉手,也不必課奢侈稅的。
再加上前一篇文章討論過的「持有稅過低」,市價1,000萬的房子,持有2年只要幾千元。相對於動輒幾十萬,甚至數百萬的「炒房價差」,根本不痛不癢。
前述種種原因,環環相扣,造成台灣房價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
不能否認,奢侈稅這種交易稅,是有其功能的。但是短期炒作的期限(2年)訂得太短,實際上,只有稍微減少「成交量」,並沒有影響節節高漲的「成交價格」。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針對「價差獲利」課稅的「資本利得稅」,才是更好的解決辦法。
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簡單講就是「價差」。買進價格與賣出價格的差額,有賺的(利得)要繳稅,就是資本利得稅。
當然,如果價差是賠錢的,沒有利得,就不必繳,這樣很合理。
全世界許多國家,針對房地產與股票等,都有課徵資本利得稅。
勞動所得vs炒房所得
「勞動」所得,有沒有繳稅?有。
「資本」所得,算不算所得?算,那它就該繳稅。
付出勞力賺取的所得,與利用資本賺取的所得,都是所得、收入。其中一個有繳稅,另一個也該繳稅,很合理。
台灣房地產「資本利得」稅,房地合一稅:淨賺400萬內免稅
今(2016)年開始,台灣實施的「房地合一稅」,就是一種資本利得稅。我們來看看它的規定,還有其優缺點。
稅制:只針對不動產「交易所得」,當出售房地產有賺錢時,才需要繳稅。賠錢不必繳。
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以成交價減掉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所得額;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都可當做成本扣除;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也可做為費用減除。
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能列為費用減除。
納稅人列報成本及費用,都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果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來計算費用。
簡單講,「淨賺」的才要繳稅。取得房地產的成本及相關費用,都可以扣除掉,如此一來,
對房地產交易人是更為有利的。
適用對象:在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1月1日後,因出售房屋而獲利者。
稅基(課稅基礎):(舊)房屋評定現值;(新)實價課稅。(舊)房地分開課稅;(新)房地合併課稅。
課稅方式:(舊)併入綜所稅;(新)與綜所稅分離課稅。
免稅額:(舊)無免稅額;(新)自住滿6年,可免稅400萬額度,超過部分以10%課徵。
適用稅率: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以境內居住者為例,見後續說明。
各國的資本利得稅
以下各國皆以「自然人」為例,依據實際取得成本計算利得,請見下表(圖表可點擊放大):
補充1:德國有另外制定一系列抑制炒作的稅法,甚至因炒作房價而獲暴利者,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可參考文章:
補充2:「耕者有其田」,是如何拿到土地的呢?因為他有「耕作」。
那現在沒耕作卻擁有農地,只是炒地皮的假農民呢?
可參考影片:
小結
看完了這些介紹,如果你是「投機客」,你想在哪個國家「炒房」呢?
如果你是「自住客」(把房子拿來住,不是拿來炒作的),你想在哪個國家「居住」呢?
延伸出來的思考是,過去30年來,台灣打造出的房地產環境,是友善投機客,還是友善自住客呢?
台灣的兩大政黨都輪流執政過,連今年(2016年)已經第三次政黨輪替了,這些政黨,面對高房價的問題,究竟是站在哪一邊呢?
答案很明顯,無論哪個政黨都一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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