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投資》股票承銷抽籤(1):虧20元;賺紅包 3,500元,年化報酬 200% !!

什麼是承銷抽籤?

不用管它這間公司,營業項目是什麼。只要管有沒有價差
也就是目前市價,跟拿到手時的價格,與承銷價之間,是否有利可圖、有價差可賺。

我們直接舉例說明吧。



9/12承銷公告:合庫金 (股票代號5880)

9/17之前存入款項:44,500元 (含70元手續費),到股票交割專用的銀行帳戶中。

9/18凌晨零點扣款:銀行會直接把錢扣掉,這樣你才有參加承銷認購的資格。

9/19承銷抽籤:早上9點半之後,交易所就會完成承銷的電腦抽籤,
                            可以透過券商網站查詢是否中籤。

情況(1):沒抽到--- 隔天退錢                  9/20 扣 20元手續費後,退還款項 44,480元                  最大損失 = 20元。 (44,480 - 44,500= -20)
情況(2):有抽到--- 等著拿股票                 9/27拿到股票,當日早上 8點半後,就匯入您個人的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也就是 8點半後,就可以從網路(或打電話給營業員)掛單賣出

                 9/27合庫金開盤價 16.1元賣出,
                10/1 交割款入帳 48,088元  (已扣除手續費 68元,及交易稅 144元)
                 合計淨賺 3,588元  (48,088-44,500= 3,588)實質報酬率約 8% ( 3,588 / 44,500 =8.06%)年化報酬率約 200%   (8%*365天/14天=208%)(9/17存入款項 ,10/1入帳,共14天)

小結:參與合庫金承銷抽籤只有2種結果:沒抽到,損失20元。有抽到,獲利 3,500多元。
            要嘛虧 20元,要嘛賺 3,500多元。沒有別的結果了。
         
            這麼划算的遊戲,不抽嗎?  XD

(未完 待續)

免責聲明:以上文章提及之個股,僅係舉例說明,不應被視為個股推薦或業務招攬
亦不保證獲利,網友看了此文章後,參與任何股票承銷,無論獲利或虧損 ,
應自行對所有後果負責,與本部落格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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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股票承銷抽籤(2):承銷抽籤的「必讀」原則.

股票承銷抽籤(3):抽到股票後,如何借券賣出,鎖單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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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股票下市錄002:歐聖TDR下市-7/30起,股票變壁紙(2013年)

以下節錄自 中時電子報 2013.07.18. 資料來源. 
歐聖TDR(股票代號 910579.tw去年在新加坡簽證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
查核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還因意見不同而解除合作,證交所憂心營運前景有問題,因此
打入全額交割股,成為國內首檔因財報問題而被打入全額交割的TDR。

證交所表示,歐聖TDR變更交易後,100年財報迄今仍無法完成補正,已逾最後補正期限,
經證交所董事會討論通過,依規定公告歐聖確定將自730日 起終止上市  
附帶一提這已經是第4家下市的TDR。

註:歐聖股務代理:元大寶來證券  (02)2586-5859

效率理財王解讀:
1.『下市』意思就是,停止在股票市場掛牌交易。換言之,股票不能賣出換成現金,
     手上有的人,幾乎等於什麼都沒了。
    (當然下市之後,如果公司仍然公開發行,有人想要私下買賣也是可以的。
     比如已經下市的太電公司,多年前就有人在收購。)

2. 掛牌日:2009年12月31日。 掛牌價:9.5元。
    下市日:2013年07月30日。 最新成交價:0.69元 (7/19收盤)
    掛牌至今表現:-92.7%。  

    K線圖如下
       
    如上圖所示,掛牌第一個月衝高到歷史最高點之後,便一路下跌,不管哪個月買進    抱再久都不會解套,非常標準的空頭走勢
    換句話說,如果歐聖掛牌第一天你聽信了輔導券商跟媒體的吹噓介紹它有多好,
    花了100萬元買進,現在大約只剩下 7萬3千元的市值,帳面虧損92.7萬。

3.會計師「無法表示意見」的意思就是,這間公司的財務報表有問題,簽字下去
   會有法律責任(可能被停業或被抓去關),不敢擔保。買到這種爛公司的股票,
   投資人只能自認倒楣?

   個人認為,當初大量引進這些國外二流、三流企業TDR的證交所最應該負責!
   尤其是當時的證交所董事長,還當成任內的重要政績咧! 現在呢?  短短幾年,
   這已經是第4家下市的TDR

   證交所的董事長們,應該把FB或者Google這種高知名度且市值超過3,000億台幣的
   國際大企業引進台灣來掛TDR,這才是真本事吧?

   因此,投資朋友,請別再相信這些沒本事到NASDAQ掛牌的小公司TDR了。
   你很難保證,這些公司將來不會成為下一間下市公司。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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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下市公司又一間:精威《投資》什麼是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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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保險》6月畢業季專題:社會新鮮人該買什麼保險?

(資料更新日:2017.1.9.)


寫在前面

雖然慢了點,到了7月才完成這篇文章,但構思主題時,確實是針對6月畢業生。文章篇幅比我平常的文章稍微長一點,請慢慢觀賞。

2013.社會新鮮人理財

我先從表格右邊的現金卡、信用卡講起,對於年輕人,這是最重要的理財觀念

現金卡

千萬不要辦,這可「不是」提款卡,它是「信用貸款」的意思,跟高利貸沒兩樣。

提款卡領錢,是從你的戶頭領你自己的錢,將來不用還錢,也不用利息。

現金卡領錢,是跟銀行「借錢」,將來要還本金,還要支付利息,最高可以高達20%

比如,你借了10萬元,除了要還本金10萬,另外還要付給銀行 2萬元的利息。

10萬,將來要還12萬,你還想要借現金卡嗎?

信用卡

我認為信用卡的最大功能,是出門不必帶太多現金,但絕對不代表可以買東西不付錢。

它是延遲支付,由信用卡的發卡銀行暫時幫你代墊這筆錢給商家,每個月結帳一次,將來還是要付錢給信用卡銀行,它只是讓我們行個方便。

延遲支付 不用付錢

千萬不要辦了信用卡就亂刷,刷到超過自己可以付得起的錢。記得,你出得起的錢,才能刷卡。我的戶頭現金有多少,就刷多少。

想買的東西價格高,超過戶頭的現金怎麼辦?

那就先不要買,等「存夠錢」再來買呀。要知道,人的欲望無窮,但資源(你的錢)有限。

要能分得清楚,什麼是真正需要的,什麼是想要的。

想要  需要

想要 2~3萬元的高級手機,但是沒有錢?

其實你只需要 5,000~1萬元的智慧型手機,一樣可以通話、上網,功能齊全,不見得需要買最新流行最高規格的。有些時候我們想要買的東西,往往只是追求虛榮心。

信用卡一定要每月繳清

信用卡最重要的是,每個月的帳單一定要繳清,不能動用循環利息。

如果有帳單沒繳清,那就會跟用現金卡借錢一樣,最高要付利息20%

跟老闆買1萬元的東西,付了1 2千元(本金+利息20%) 。你用現金買東西時,不會這麼做,那是傻瓜。

但是,當你使用信用卡買東西,卻沒把帳單繳清,而動用到循環利息,那你就是在做傻瓜的行為。聰明的社會新鮮人,不會這麼做。

每月必要開銷

什麼是必要開銷?「必要」的意思是,沒有會死(嚴重影響生活)的項目。分述如下。

*租屋:每月6,000元。 

房租是最主要的開銷之一。大台北地區的小套房,這個價格應該都租得到。

 若是其他縣市,或許可以更低,因此6,000元滿合理的。

*飲食:每月6,000元。

早餐30元,午餐80元,晚餐90元,合計 200/日;200*30= 每月6,000元。

假日可能跟朋友聚餐,開銷較大。但假日也很多人睡到自然醒或中午,直接省下早餐錢,兩相抵消,故忽略。

*交通:每月3,000元。

捷運單程30+公車一段15=45元。 來回:45*2=90元,將近100元。100*30= 每月3,000元。

假日可能會出去玩,交通費增加。但假日也不見得天天出去,亦可能整天在家,或只步行外出覓食,同樣兩相互抵,忽略不計。

*電信費:每月 1,000元。

通話費+上網吃到飽,是多數人持有智慧型手機的標準電信資費方案。

以上合計 = 每月必需開銷 1.6萬元

(註:上述是必需開銷,也就是需要維持生活的開銷,不等於想要

以飲食為例,一天三餐,只需要一份燒餅油條+豆漿+2個便當,就能吃飽;至於你想要吃高檔牛排吃大餐,那不等於需要。

要知道,很多人是三餐都吃便當來維持生命的。想要吃更好的,可以動用下面333理財法中1/3的額外生活開銷。)

定期意外險

意外險(傷害險)指的是外力所致,突發狀況,導致的殘廢或死亡可以獲得理賠金額(殘廢依等級不同,理賠金額從幾萬元到500萬不等)

一般人有的是爸媽本來就有幫我們投保;有的是畢業後朋友推銷才買保險,但不論是怎麼買的,意外險保障通常都很低。90%以上有買意外險的人,保額都只有100

 過低的保障,解決不了問題,有保跟沒保一樣

為什麼這麼說呢?

以出車禍摔斷腿為例吧,我騎機車出了車禍摔斷一條腿,一般理賠認定為半殘,依等級可以獲得50%的保險金額理賠。

投保100萬元,理賠50 V.S. 投保500萬元,理賠250萬。

一樣摔斷腿,理賠金額差了 200萬元。 您覺得,意外險的金額,是不是應該保高一點呢?

為什麼要投保500萬?

現行規定,一個人在一家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投保金額上限是500萬元 (1500萬,可以買很多家不同公司的),所以,你至少也要買個一張吧,金額,當然就是能保多高就保多高呀。

再者,500萬的保障,一年保費才4,000元。平均一個月花不到400元,就能換到500萬的高額保障,這麼俗又大碗的超划算保險,不買嗎

不過,保險是要繳保險費的,因此,千萬不要成為把所有錢拿去繳保險費的保險奴哦。

你賺的薪水,還有許多其他重要的用途。

舉例說明

綜合上述,我們舉兩個例子,輔助說明,誰適合每月存3,000元?誰又應該每個月存5,000元?

舉例 1,月入2.6萬元:

2.6萬減1.6(上述每月必需開銷) =1萬元

定期意外險500萬,一年保費 4,500元,平均每月 375(4,500/12=375) ,算400元就好。

所以每月可支配所得= 9,600(10,000 - 400 = 9,600) 

根據333理財法1/3儲蓄=3,200 ( 9,600/3=3,200)1/3(存指數)=3,200元;1/3額外生活花費=3,200 

這樣持續五年後,你儲蓄會存到19.2萬元,已經有一年的生活開銷費(3,200*12個月*5=192,000),這時候就進入第二階段(中期)

中期- 假設收入不變,生活開銷不變

(通常有五年的職場資歷,收入多少會增加一些,但五年來也可能有正常的通貨膨賬,物價上漲,兩者互抵,忽略不計,以方便計算)

一樣每月可支配所得 9,600元,這時不必再每月儲蓄,可以變成 2/3存指數,1/3生活開銷。

為什麼呢?因為已經積存一年的生活開銷費用,萬一不小心失業沒收入,在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前,至少可以撐一年。

所以,每個月的薪水下來之後,可以放心的把存股票的預算,拉高成 2倍變成 9,600元。

舉例 2,月入3.5萬元:

有些人擁有專業技術(如餐飲廚師或汽機車維修技師);或者學有專精(學士、碩士以上學歷),出社會能找到起薪 3.3萬元以上的工作(2004年出社會第一次面試的公司,就開出33,300)。這些社會新鮮人,適合月存 5,000元。

3.5萬減1.6(上述每月必需開銷) = 1.9萬元。

定期意外險500萬,一年保費 4,500元,平均每月 375(4,500/12=375) ,算400元就好。

所以每月可支配所得= 18,600( 19,000 - 400 = 18,600) 

根據333理財法1/3儲蓄= 6,200 ( 18,600/3= 6,200)1/3存股= 6,200元;1/3額外生活花費= 6,200 

這樣持續 三年七個月之後,你儲蓄會存到19.2萬元,已經有一年的生活開銷費 (6,200*31個月=192,200),這時候就進入第二階段(中期)

中期- 假設收入不變,生活開銷不變 (假設條件如上舉例1所述)

一樣每月可支配所得 18,600元,這時不必再每月儲蓄,可以變成 2/3存指數,1/3生活開銷。(原因如上面舉例1中說的,不再贅述。)

因此,薪水下來之後,可以放心的把每月存指數的預算,拉高成 2倍,變成 12,400

小結

值得注意的是,你進入中期的時候,已有資產至少會有約 40萬元。

19.2萬儲蓄+19.2萬本金的存指數 = 38.4萬。

存指數報酬6~8%,累積三到五年下來,本金加上增值,約40萬很合理。

根據我自己身邊統計的資料,現在30歲的台灣上班族中,已有淨資產達到40萬元的,100人中不到50人!

換言之,就算你是月入2.6萬的普通社會新鮮人,五年後,你已經贏過一半同年齡的人,排名前段班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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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是提供各位『多一種理財的選項』,完全沒有逼各位一定要照我文章說的去理財。

選項多了一個,要選哪種理財方法?由你自己決定。

作者與各保險公司及綠角財經筆記,均無任何利益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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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保險小百科》02什麼是被保險人?受益人?




(資料更新日2016.04.25.)

本文介紹,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人除了之前文章介紹的訂定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要保人、保險人之外還有另外兩種:被保險人、受益人,這兩種身分,稱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1:要保人幫自己投保

比如,大華與阿花是夫妻。某日,大華去找FF人壽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十年期定期壽險。

以大華自己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太太阿花。

保額700萬元,一年保費約2萬元,由要保人大華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

幾天後,大華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大華跟FF保險公司。大華為要保人,FF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關係人是大華跟阿花。大華為被保險人,阿花為受益人。

這是大華為要保人,同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太太阿花為受益人,與FF保險公司訂立的一張定期壽險契約。

倘若契約有效期的這十年間,被保險人大華身故死亡了,保單的受益人阿花,可以領到身故理賠金700萬元。

2:要保人幫他人投保

阿花與大華結婚多年後,生下了女兒小花。

阿花與大華一同去KK人壽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二十年期定期壽險。

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女兒小花。

保額300萬元,一年保費13,000元,由要保人阿花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

幾天後,阿花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阿花跟KK保險公司。阿花為要保人,KK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關係人是大華跟小花。大華為被保險人,小花為受益人。

這是阿花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女兒小花為受益人,與KK保險公司訂立的一張定期壽險契約。

倘若契約有效期的這二十年間,被保險人大華身故死亡了,保單的受益人小花,可以領到身故理賠金300萬元。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可以是要保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上述的兩個例子中,例1是要保人(大華)幫自己投保;例2是要保人(阿花)幫他人(先生大華)投保。

要注意的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要經過被保險人書面(簽名)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

而且,被保險人隨時可以書面撤銷契約。(保險法第105)

要保人可以變更,被保險人不得變更

比如,上述例2的保單,阿花為要保人,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之保單,若干年後,可以變更「要保人」為大華,改由大華自己繳保費,這是沒問題的。

要保人可以任意變更,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

但是,被保險人就不能變更。

因為,保險契約是以「被保險人」為主體,依據大數法則,以他的年齡、健康狀況等,評估保險費。

一旦變更被保險人,保險費就不符合投保當時的評估計算,因此,被保險人是絕對不得變更的。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一定是別人。因為,當我已經身故死亡時,這筆錢我自己是領不到的,一定是別人領。

受益人可以指定一個,也可以指定很多個。

在兩人以上身故受益人的情況下,可以同順位,依比例分配。也可以依順位,順位在前的已過世,才輪到後面順位。也可以順位、比例混合,隨要保人自己的意思去分配。

比如,保險金額300萬,依比例:阿花40%、小花30%、小華30%

則被保險人大華身故後,三位受益人分別可得到120萬、90萬、90萬的壽險理賠(300*40%=120萬,300*30%=90)

比如,依順位又依比例:1.阿花100%2.小花50%,小華50%

則被保險人大華身故後,第一順位的受益人阿花還活著,就獨拿100%的壽險理賠金,也就是300萬元。

若此時第一順位的阿花也過世了,則第二順位的小花與小華,分別可得到150萬的壽險理賠(300*50%=150)

務必指定受益人

有的人買保險,可能想說,自己如果有個「萬一」,反正身故保險金,一定是子女或另一半或父母領取,所以沒有特別指定受益人

但是,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問題來了: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同時留有「負債」,依民法與遺贈稅法規定,要先用遺產去償還負債,也就是保險金可能要先拿去還債(房貸車貸信貸卡債,或其他負債),剩下的,才能給遺族繼承

因此, 「指定受益人」 欄位務必填寫,才能將對家人的愛(身故保險金),完整的留給親愛的家人

(參考書籍:《錢難賺,險別亂買》253頁,朱國鳳、邱正弘著,時報出版。)

受益人要有保險利益

保險公司一般都規定,投保時,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必須有「保險利益」。通常要符合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有的公司規定會更嚴格。比如,某些保險公司會規定,身故受益人必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否則不能投保

這是契約自由原則,訂立保險契約時,一定要照保險公司(當事人之一方)的規定,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這裡會有個問題。比如,未婚無子女的單身族某甲,想要指定常關心她的外甥女(姊姊的女兒)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外甥女是旁系血親,不合乎上述保險公司的受益人規定某甲該怎麼辦呢?

身故受益人,可以變更

假如某甲的母親仍然健在,她可以在投保時,先依保險公司規定(直系血親),以母親為身故受益人。

等保單生效,拿到保單之後,某甲再去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她的外甥女。這就完全合法,沒有問題的。

因為,保單(保險契約)生效之後,要保人可以任意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這是要保人的權利,保險公司無法干涉。

身故受益人,也可以變更為周杰倫或蔡依林,隨你高興。

只是,身故受益人能否真的領得到身故保險金?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的要件

關於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多數保險公司會規定,要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3.保險金申請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由上可知,即使列名為身故受益人,也不見得能領到身故保險金,還要檢具相關文件

死亡證明如何申請

若在醫院往生者請其主治醫師開立再到櫃檯批價用印。

有些到急診前已死亡者則需請轄區派出所通知檢察官司法相驗後再製發死亡相驗証明書;

若是家中長者老邁多病,在家中緊急發病,來不急或在送院途中即往生,可先至管區派出所備案,再備妥原診療院所近期之診斷書或病情(出院)摘要19992555-3000申請行政相驗。

(申請死亡證明之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網站)

通常,除非是家屬,否則不容易取得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也就是說,雖然保單生效後,能夠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周杰倫或蔡依林或者任何其他人,但除非家屬願意提供給他們死亡證明及相關文件,不然,這筆身故保險金,他們恐怕是看得到領不到的

《保險法》原文

上述相關名詞,保險法中的條文,如下所示。

保險法第4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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