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幾個保險的相關名詞:保險契約、要保人,與保險人。
在說明保險契約之前,要先介紹,什麼是契約?
契約
在民法中規範的契約,指的是「當事人雙方,一方提出邀約,另一方承諾,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合致)」,則構成契約。
民法中指的契約,其實範圍比我們一般人覺得的還要廣,不見得要白紙黑字寫出來,才算是契約哦。
比如,你今天早上出門,到你家巷口的早餐店說:「老闆,溫豆漿1杯,蛋餅2份。」他回說:「好,請稍等。」
這樣子,事實上你已經完成一份契約了哦。
當事人,是你,還有早餐店老闆。你提出邀約(要約),老闆承諾,你們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便完成了一份早餐買賣契約。
這就是民法上規定的契約。
再舉一例。你到理髮店,說:「設計師,頭髮幫我修短一點。」完成之後,他說:「剪完,謝謝,5毛錢。」(伸手)
這時,當事人換成了你跟理髮店老闆,你們完成了一份理髮契約。
由以上2個例子可以知道,契約構成的要件有2個:
1.當事人(雙方):比如,你跟早餐店老闆,或者跟理髮店設計師。
2.意思表示合致:比如,買豆漿蛋餅,或剪頭髮。
保險契約
接下來,我們來看保險契約。
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提出要約(邀約),並交付保險費;另一方收取保險費,並承諾,當發生約定的事故時,負賠償之責任。」
依照這個行為所訂的契約,就是保險契約。
比如說,你去找KK產物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一年期傷害險(意外險) ,保額500萬元,一年保費4,000多元。幾天後,你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你跟保險公司。
你是提出要約(邀約)的人,就是保險法中所說的「要保人」。而另一方,承諾要承保的KK保險公司,就是「保險人」(保險公司)。
你們完成的契約,就是一份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的「保險契約」。
值得注意的是,要保人的讀音,應該是邀,「邀約」的邀。
要保人
由於保險屬於民法規範的契約行為之一,相關法律用語,自然要遵照民法規定,才是正確。
因為中文的破音字關係,「要(邀)保人」常被誤讀為「要(藥)保人」。
我認識的所有人,大學修過民法、保險法學分的,100%都是唸前者,每個都正確。
一般民眾不懂法律,讀錯還可以理解。但我接觸過的保險從業人員中,99%也都誤讀為後者「要(藥)保人」,這實在是非常可笑不專業的行為。
可見他們連基本的民法與保險法都不懂。
下回如果你去投保,遇到不專業的保險業務員,請記得糾正他,告訴他說,你讀過民法與保險法,這是個破音字,在保險契約中,應該唸做「要(邀)保人」。
保險人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除了要保人之外,另一方就是保險人。保險人,其實就是保險公司。
然而,一般人望文生意,常誤以為保險人就是「想要買保險的人(要保人)」。事實上兩者的立場剛好相反。
看完了上述說明,你應該已經懂得分辨了。
《保險法》原文
上述相關名詞,保險法中的條文,如下所示。
保險法第1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2條: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保險法第3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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