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日:2016.04.25.)
本文介紹,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例1:要保人幫自己投保
比如,大華與阿花是夫妻。某日,大華去找FF人壽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十年期定期壽險。
以大華自己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太太阿花。
保額700萬元,一年保費約2萬元,由要保人大華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
幾天後,大華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大華跟FF保險公司。大華為要保人,FF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關係人是大華跟阿花。大華為被保險人,阿花為受益人。
這是大華為要保人,同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太太阿花為受益人,與FF保險公司訂立的一張定期壽險契約。
倘若契約有效期的這十年間,被保險人大華身故死亡了,保單的受益人阿花,可以領到身故理賠金700萬元。
例2:要保人幫他人投保
阿花與大華結婚多年後,生下了女兒小花。
阿花與大華一同去KK人壽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二十年期定期壽險。
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女兒小花。
保額300萬元,一年保費13,000元,由要保人阿花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
幾天後,阿花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阿花跟KK保險公司。阿花為要保人,KK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關係人是大華跟小花。大華為被保險人,小花為受益人。
這是阿花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女兒小花為受益人,與KK保險公司訂立的一張定期壽險契約。
倘若契約有效期的這二十年間,被保險人大華身故死亡了,保單的受益人小花,可以領到身故理賠金300萬元。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可以是要保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上述的兩個例子中,例1是要保人(大華)幫自己投保;例2是要保人(阿花)幫他人(先生大華)投保。
要注意的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要經過被保險人書面(簽名)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
而且,被保險人隨時可以書面撤銷契約。(保險法第105條)
要保人可以變更,被保險人不得變更
比如,上述例2的保單,阿花為要保人,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之保單,若干年後,可以變更「要保人」為大華,改由大華自己繳保費,這是沒問題的。
要保人可以任意變更,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
但是,被保險人就不能變更。
因為,保險契約是以「被保險人」為主體,依據大數法則,以他的年齡、健康狀況等,評估保險費。
一旦變更被保險人,保險費就不符合投保當時的評估計算,因此,被保險人是絕對不得變更的。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一定是別人。因為,當我已經身故死亡時,這筆錢我自己是領不到的,一定是別人領。
受益人可以指定一個,也可以指定很多個。
在兩人以上身故受益人的情況下,可以同順位,依比例分配。也可以依順位,順位在前的已過世,才輪到後面順位。也可以順位、比例混合,隨要保人自己的意思去分配。
比如,保險金額300萬,依比例:阿花40%、小花30%、小華30%。
則被保險人大華身故後,三位受益人分別可得到120萬、90萬、90萬的壽險理賠(300萬*40%=120萬,300萬*30%=90萬)。
比如,依順位又依比例:1.阿花100%。2.小花50%,小華50%。
則被保險人大華身故後,第一順位的受益人阿花還活著,就獨拿100%的壽險理賠金,也就是300萬元。
若此時第一順位的阿花也過世了,則第二順位的小花與小華,分別可得到150萬的壽險理賠(300萬*50%=150萬)。
務必指定受益人
有的人買保險,可能想說,自己如果有個「萬一」,反正身故保險金,一定是子女或另一半或父母領取,所以沒有特別指定受益人。
但是,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問題來了: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同時留有「負債」,依民法與遺贈稅法規定,要先用遺產去償還負債,也就是保險金可能要先拿去還債(房貸、車貸、信貸、卡債,或其他負債),剩下的,才能給遺族繼承。
因此, 「指定受益人」 欄位務必填寫,才能將對家人的愛(身故保險金),完整的留給親愛的家人。
(參考書籍:《錢難賺,保險別亂買》第253頁,朱國鳳、邱正弘著,時報出版。)
受益人要有保險利益
保險公司一般都規定,投保時,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必須有「保險利益」。通常要符合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有的公司規定會更嚴格。比如,某些保險公司會規定,身故受益人必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否則不能投保。
這是契約自由原則,訂立保險契約時,一定要照保險公司(當事人之一方)的規定,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這裡會有個問題。比如,未婚無子女的單身族某甲,想要指定常關心她的外甥女(姊姊的女兒)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外甥女是旁系血親,不合乎上述保險公司的受益人規定。某甲該怎麼辦呢?
身故受益人,可以變更
假如某甲的母親仍然健在,她可以在投保時,先依保險公司規定(直系血親),以母親為身故受益人。
等保單生效,拿到保單之後,某甲再去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她的外甥女。這就完全合法,沒有問題的。
因為,保單(保險契約)生效之後,要保人可以任意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這是要保人的權利,保險公司無法干涉。
身故受益人,也可以變更為周杰倫或蔡依林,隨你高興。
只是,身故受益人能否真的領得到身故保險金?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的要件
關於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多數保險公司會規定,要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3.保險金申請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由上可知,即使列名為身故受益人,也不見得能領到身故保險金,還要檢具相關文件。
死亡證明如何申請?
若在醫院往生者,請其主治醫師開立,再到櫃檯批價用印。
有些到急診前已死亡者,則需請轄區派出所通知檢察官,司法相驗後,再製發死亡相驗証明書;
若是家中長者老邁多病,在家中緊急發病,來不急或在送院途中即往生,可先至管區派出所備案,再備妥原診療院所近期之診斷書或病情(出院)摘要,向1999或2555-3000申請行政相驗。
通常,除非是家屬,否則不容易取得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也就是說,雖然保單生效後,能夠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周杰倫或蔡依林或者任何其他人,但除非家屬願意提供給他們死亡證明及相關文件,不然,這筆身故保險金,他們恐怕是看得到領不到的。
《保險法》原文
上述相關名詞,保險法中的條文,如下所示。
保險法第4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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